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可以说是一直都存在的问题之一,去年年底我国更是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吗?怎么处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案情介绍:
外省籍老板李某共欠方某某等人工资款8万余元。2014年4月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其支付工资款后,李某未提出复议亦未自动履行。4月26日方某某等人持生效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8日,法院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李某早已“人间蒸发”,手机一直呈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另查,李某于2月22日将自有轿车一部转卖于张某。2014年5月10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5月20日,老板李某被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
主观方面,二罪的行为人均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的主观故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客观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自己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或者巳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以逃跑、藏匿的财产的方式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本案中李某将轿车转卖,经劳动仲裁后,关机跑路,实施了转移财产与逃匿的行为拒不支付。李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本案来看,李某以变卖财产、关机跑路的行为均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前者是于2011年为特别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专门设立的,后者拒执罪的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范围则包括了前者,故前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因而本案中应按特别法适用原则,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李某。
综上,从以上三方面来分析,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论处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加契合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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