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外的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合伙经营者或者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致人损害时,被视为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只要有一名合伙人构成侵权,则全体合伙人都应当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外的侵权责任为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是公民或是法人的组合,是数个民事主体为了事业而组合在一起。
合伙的特性决定当合伙经营者或者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致人损害时,应被定性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全体合伙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系全体合伙人的行为,体现了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行为人的过错,就应该推定为全体合伙人的过错。
合伙人退股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合伙人应当在该合伙人退伙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扣减相应的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找法网提醒,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