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有时效性,尤其是在诉讼活动中,不同类型的诉讼都会有相应的诉讼时效的限制,那么,诉讼时效中止时间重新计算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止不会重新计算,中断才会。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对于没有注明欠款期限的欠条,应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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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事发时间算起
具体是因为什么纠纷需要提起诉讼呢?
你好,可以具体沟通下情况
你好,是的需要重新计算的
<p> 五保户有存款会不会被取消要视存款的数额的情况来决定。 </p> <p> 一、如果是存款的数额超过了当地五保户供养条件的规定的,比如是上万元的,明显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为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会被取消五保户的资格的。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p> <p> 二、如果是存款的数额较少的,属于亲朋好友的红包,补贴等,且数额超过达到当地五保户的的申请标准的,则不会被取消五保户资格。 </p>
<p> 路边停车不缴费的后果: </p> <p> 一、根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规定,停放在泊位内的车辆已启动缴费程序但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的,可在车辆驶离后次日24时前补缴2倍停车费,不作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或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在车辆驶离后次日24时前补缴停车费的,需先补缴停车费用,然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p> <p> 二、五种情况算违停: </p> <p> 1、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p> <p> 2、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p> <p> 3、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p> <p> 4、未按照规定,在停车后5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的; </p> <p> 5、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照《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 </p> <p> <p style="text-align:left;"> 法律依据: </p> <p style="text-align:left;">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p> <p style="text-align:left;"> 使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在规定的允许停放时段内停放。 </p> <p style="text-align:left;"> 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以免费停放。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收费票据。 </p> <p style="text-align:left;"> 道路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p> </p>
录音是违法的情况:若是以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的录音是违法的,则录音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予以使用。<br/>法律依据:<br/>《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br/> 证据包括:<br/> (一)当事人的陈述;<br/> (二)书证;<br/> (三)物证;<br/> (四)视听资料;<br/> (五)电子数据;<br/> (六)证人证言;<br/> (七)鉴定意见;<br/> (八)勘验笔录。<br/>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br/>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br/>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br/>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br/>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br/>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br/>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p> <span style="font-size:12px;">骂人被录音可以告人,也可以报警处理。</span> </p> <p>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p> <p>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p> <p>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p> <p>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p> <p>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p> <p>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p> <p>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p> <p> <br /> </p> <p> <p> 法律依据: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p> <p>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