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都有时效性,在诉讼活动中就更是如此了,当事人须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那么,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诉讼时效中止原因: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注: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普通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一)普通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二)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三)普通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在于: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时效中断则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产生的效果不同。时效中止使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而时效中断则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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