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男职工相比,女性职工由于身体构造及心理因素,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得到保护,未成年工也是一样。那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对雇用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如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雇佣单位不可以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明列禁止的岗位上班,并且也不可以从事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岗位,此外,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孕期期间辞退女职工,女职工妊娠期间享有带薪假期。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