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被告作为被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即得利人。如事实确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应及时承担返还义务,及时返还该不当得利,如事实非不当得利的,应举证该不当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得利或赠与关系的得利等。
1. 得利人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 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 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1.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两种形式确定,期限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照期限完成举证。
2. 举证期限的延长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完成举证,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审查后,人民法院将予以延长举证期限。
3. 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后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三个要件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
(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当我们别起诉,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证自己没有构成即可。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举证的内容,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