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基础
《公约》中未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解除纳入宣告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公约》中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解除,都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从《公约》来看,公约中只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尽管解除合同也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通知,但通知的发出并不一定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还有其他的生效条件。
3.合同解除权的效力
《公约》仅适用于货物买卖,所以一般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均有溯及力
因为我国合同并不只有货物买卖的范围,适用范围较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些合同没办法产生溯及力。
1.协议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
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4.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所谓不定期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5.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
(1) 出现了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原因
(2) 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4) 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首先《公约》全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其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点:
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3)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2)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3)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4)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5)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6)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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