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合同要经过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有效,即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处分权与所有权一般是一致的,但也并非完全一致。如破产人对破产财团的全部财产,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共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一般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单独以共有人之一的名义为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例外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不是无权处分。
2.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依此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只有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才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因此,无权处分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在合同成立后,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的,相对人可以依该合同取得所处分的财产;否则,相对人不能取得所处分的财产。
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4.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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