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先生:
你好,我公司与你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关于XXXXX合同》,合同第X条明确约定:“乙方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完成甲方签订的特约合同销量才可享受甲方提供的车辆配送支持,配车合同销量(六十万元)以三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如果当年没有完成三年的每一年平均销量(二十万元),配车支持的购车费用(三万元)以三年的1/3的车款(1万元)现金补上。”
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你方仅销售XXXX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如到XX月XX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你方应以现金的形式将XXXX元车款返还给公司,如逾期未返还,我公司将用你方的押金和保证金折抵车款,不足部分依据合同向你追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方式,届时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及违约金将由你承担。
特此函告,望慎思,并妥善处理。谢谢!
XXXXXX公司
年XX月XX日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还有,在当前企业改革中,企业合并或者兼并、分立、甚至破产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些情况也往往导致企业订立的合同难以得到履行。另外,三个以上企业之间互相存在着的很复杂的连环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如连环的合同关系),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会造成其他环节中断,从而导致有关合同不能履行。当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经济交往中心怀不轨意图或者故意实施毁约行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但有许多法律上的问题,也有许多技术指标上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标的物的质量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样品与交付的产品相差太远;二是标的物的价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有的没有规定计价单位,有的没有规定计价货币,有的没有规定保值条款;三是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确,经常出现的是交货不足;四是技术条款规定的不具体或者有漏洞,给外商以可乘之机。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5)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6)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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