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本来就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都无异议就一直履行,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终止,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定期租赁不管是一年,还是三年五年甚至二十年,都涉及一个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约,如何续约的问题。
1、 任何一方都没有当然的续约权。
我经常会碰到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约却被出租人拒,认为出租人不愿续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问律师有没有办法维权。这种承租人往往是用租来的房子经营,生意还不错,合同到期当然不愿意轻易换地方。
碰到这种情况,让律师很无奈,因为从法律上看,既然约定了期限,就必须认识到这个期限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还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续约,不是自己一方能决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权拒绝续约,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2、 法律上不存在优先约续权.
有很多承租人认为自己当然享有一个合同到期后相比其他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而实际上,法律上是没有规定承租人的这个权利的,如果想拥有这个权利,必须得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而且,优先也仅仅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
3、 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如何避免这种不能续约的损失呢 律师给您提如下建议:
如果对自己的生意有足够的预期,那合同期限越长,对生意就越有好处,所以,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要求签订比较长的租赁期限。
如果对生意的发展预期不足,也不妨签订一个比较长的租赁期限,然后在合同中保留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少量或不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样,即使确实经营不好,要提前解约,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有限而有能力承担的。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期后面的生意情况,确实只想签订比较短的期限,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感觉生意还不错,就应该及时同出租人协商延长合同期限,不必等到合同快到期再提,那时再提往往会陷入被动,就算最后得以续约,往往也要在租金上做较大让步。如果很早就发现无法续约,也可以利用到期前的时间在附近另找合适的房屋租赁,这样即使不能续约,店铺换地方后,也能尽量留住原来的客源。
4、 如果双方同意续约,应该重新签订协议或增加补充协议。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如果没有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延长了租赁期限,租户应当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逾期使用费。
(三)续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使用或建筑面积、装修的设施;
3、房屋用途(居住或商业、办公、厂房等);
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5、租金数额及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
6、房屋修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上文我们知道,租赁合同过期的话,这种情况需要和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房东同意的话,那么就需要重新签订一个租赁合同以上内容就是租赁合同过期怎么续签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