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07 11:05: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那么,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一、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情形的相关法律内容。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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