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a、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b、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一)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学说上称为抵销适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权发生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
(二)因为主张抵销,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责任,如为债务迟延而给付迟延利息,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债务人的违约金债务也归于消灭。
(三)由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时,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必要,如果因清偿等原因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则纵然再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发生抵销的效力。
债务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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