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合同中对方放弃诉讼权是否有效的规定,只要这种约定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约定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相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既然合同当事人约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应该是有效的。
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些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改变的。比如本文探讨的合同中“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均为无效条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所以说,当事人想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或者让相对方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均无法实现。
民事权利通常是可以放弃的,涉及人身权利的除外。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法理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写放弃诉讼权利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相关知识。法律规定了合同双方可以意思自己的选择一些权力同时也可以放弃,只要不是涉及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都是有效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