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更新时间:2021-07-14 17:5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主要是在业主大会建立前的一个过渡性质的合同。那么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物业合同怎么变更?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一、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一方面,从实践来看,在业主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包含对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一旦业主认可了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明业主对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事后追认。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无论物业服务的效果如何,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合同本质上是为了业主的利益,而且业主入住后,也享有物业服务的利益,据此可以推定业主有委托建设单位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除对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有约束力外,对业主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物业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应按约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合同怎么变更

在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之后,可能会由于业主的其他要求或环境的变化,导致合部分内容不再符合实际,此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对委托服务合同的及时进行修改。

1、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特点。

①协商一致性。即合同的修改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有合同基础之上达成新的的协议。

②局部变更性。即委托服务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对原有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和补充。

③相对消灭性。合同的变更必然意味着有新的内容产生,它的履行相应不能再按照原有合同进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履行。

2、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要件。要构成委托管理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有以下一些形式要件。

①已存在合同关系基础。合同的变更必须建立在已有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②具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

③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变更。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上符合法律规定。

④非实质性条款发生变化。非实质性条款是指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破灭和新合同关系产生的合同条款,即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他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的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若变更内容不明确,则从法律上可推定为未变更。委托服务合同一旦发生变化,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如果合同的变更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另一方当事人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前期物业合同也是为业主服务而订立的,业主随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实就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追认,因此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也是有约束力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变更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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