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民法典》,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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