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合同之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因此,侵权之债之间不可以互相抵销,而合同之债之间才可以互相抵销。
(一)附期限债权的抵消
附期限的债权可以进行破产抵消。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13条2款规定:“破产债权人为附期限或附解除条件者,均得为抵消。”债权人之债权附有期限时,在扣除未到期之利息后可以与破产人之未附期限的债权抵消。反之,债权人之未附期限的债权也可以与破产人之附期限的债权进行抵消。这时,破产人之附期限债权为计息债权的,计算至破产宣告之时;其债权为不附利息的债权时,不再作利息扣除,视为债权人放弃期限利益。
(二)附条件债权的抵消
附条件的债权因其所附条件的不同,其主张抵消权的方式及限制也各不相同。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解除条件未成就前处于生效状态,因此可以破产抵消,但由于其债权可能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所以应当就债权的抵消权数额提供担保,或者按债权的抵消数额提交相应的货币进行提存,以确保其债权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时,破产管理人能够及时收回这部分财产,对破产债权人进行分配。在破产最终分配期限届满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其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破产抵消便产生确定性效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提存予以解除。
(三)将来请求权的抵消
所谓将来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主债务人破产时,因可能履行由于与其相关的不可分债务、连带债务、保证债务而产生的代偿责任的当事人,在将来可以行使的代位求偿权。
对将来请求权的抵消,日本破产法第100条将其视为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抵消处理。据此,日本的司法判例及一些学者认为,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不得行使抵消权。?我国台湾的学者大多数也持此种观点。我国现在一些学者认为,在债权人已经向破产的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的情况下,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因不再享有代位求偿权,当然不得行使抵消权。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通常立法规定,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代位求偿权,破产管理人必须给与其财产分配。这时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性质因处于发生法律效力阶段,就不再是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即以将来债权人不向破产人的不可分债务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追偿为解除条件的债权。所以对此种情况,应当按照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来解决其抵消权问题。
(四)租金的抵消
日本破产法第103条(租金、地租及佃租与可抵消的范围)规定:“(一)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只能就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租金实行抵消。有押金时,关于以后的租金亦同。(二)前款规定,准用于地租和佃租”。此项规定,一方面允许破产债权人为承租人时,以应付或将付的租金实行抵消,另一方面,又将可以抵消的租金限定在破产宣告时当期及次期的范围内,以保公平。我国目前尚无此种规定,这方面的立法可成为我国今后立法的借鉴。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综上所述,侵权之债由于是法定之债,且更多的是人身之债,因此侵权之债之间是不可以相互抵销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侵权之债是否可以相互抵销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