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如果受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即可;
(三)委托事由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
(四)委托人、受托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委托时直接写全权代理是不行的,需要把授权的内容写出来才行,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都需要列明。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综上所述,委托事项需要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不能只写全权代理,需要将特别授权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限列明,受托人才有权限处理。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委托事项要写些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