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法院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法院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以下条件的不可以进行提存
(一)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如因合同(协议)产生之债,该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担保人用提存方式来履行义务,这是提存的基本前提。
(二)提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必须属于提存人所有,在权属问题上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且提存标的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债的数额,使提存标的物与债相适应。
(三)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标的物必须是提存现时持有的,在办理提存公证手续时将标的物交付给公证处保管。
(四)提存人须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按《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如何约定提存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合同上没什么特殊的规定才可以在债务关系中进行提存,不管采取怎么样的还款方式,我们都要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一份保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