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安排,也应按合同约定适当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力。再次,给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提存的物品,各国法律一般不作明文限制,但是,不适宜保管的,自不得提存。这些物品主要有: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瓷器玻璃易碎物,水果、鲜肉等易变质的物品,低值而需过多保管费用的物品等等。对于以上物品,可以允许清偿人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对拍卖所得价金进行提存。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提存物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提存物是指在债务关系中由于债权人某些无法完成的任务导致债务人需要用东西去将他当作类似债款一样去归回的物品。提存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