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何为有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条的规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此法中明确“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据此也可以理解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有签约能力的其他组织。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可以认为,分公司作为公司分支机构在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备签约能力,且分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当分支机构依法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能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才能对外签订合同。这提醒我们,在与法人分支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审查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成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审查其有无主体资格,以确定是否具备有签约能力。该分支机构如果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综上,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是签订民事合同的合法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有营业执照,或者事先经过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对外签订合同,可以作为有效合同对待。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为规范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付款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公司合同有以下管理和签订程序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部门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
2、运作部负责审核合同的各项操作规范、运作模式、运价。
3、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开票纳税等相关财务有关条款。
4、总经办负责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同风险等有关条款。
5、总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等签合同与审批合同的一致性及最后 确认。
(二)合同执行部门负责起草和谈判, 组织会签。 合同应做到内容合法、 条款齐全、 文字清楚、表述规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期限和数字准确,应包括:
1、合同名称;
2、甲乙方名称及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
3、甲乙方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字、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签订日期;
5、运价、运量;
6、付款方式;
7、履约方式、地点、费用的承担;
8、违约责任(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
9、生效、终止条件;
10、争议解决的方法;
11、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2、保密条款(视合同履行需要)
13、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 、合同文本,合同业务单位营业执照和相 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按权限审核报批;
14、合同审批原则上应按顺序依次执行, 遇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次序, 但必须征得次序变动影响的下一会签人的同意。
(三)各部门合同审核的重点如下:
1、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的文字结构、通用条款、特殊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履 约、担保条款做详细审核。
2、财务部审核签约公司名称、合同运费支付方式、发票形式、代扣代缴等与财 务核算和纳税有关的条款。
3、法务分析判断合同风险及与法律相关的内容。
(四)合同的签署和盖章
1、合同按照规定审批顺序全部完成后, 由总经办按照审批意见和即将最终签字 /盖章的合同文本对照, 有添加或需要修改的及时更正, 确认无误后, 按照公司印 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存档、备案:合同签订一周内,合同正本原件交总经办存档,合同副本 复印件交财务部、运作部或营销部门留存使用;
3、公司严格杜绝不签字不盖章执行合同的风险;
(五)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核;
2、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 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的执行原合同。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民法典》,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从上可知,公司内设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那么也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司内设机构可否签订合同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