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1)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2)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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