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合伙人退伙或者企业面临解散的局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在经过半数同意后,也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要退伙的,首先应该根据两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清晰约好的,则应该由两边经过洽谈来处理。原则上能够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两边所约好的盈余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余或亏本进行切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构成的债款仍要承当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因为现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资产,所以合伙企业在清算时,通常需将资产全部变卖,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业资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偿付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债权;
2、偿付合伙人债权;
3、按资本余额分配剩余资产。
上述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虚作假定:
1、合伙企业有完全的清偿能力,即合伙资产超过合伙负债;
2、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净资产都拥有合伙权益,即在分摊资产变现损益后,其资本余额仍在贷方;
3、在现金分配给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资产都已转变成现金。
当合伙人要求退伙或者合伙公司即将解散时,合伙企业需安排清算事宜。清算人可以由全部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合伙人投票,选出具体清算人清算。关于公司合伙人如何提出清算的问题小编就为您解答到这里了,希望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