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合同

更新时间:2021-02-04 10:39: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什么是保理,更加不知道怎么去签订他。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什么是保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保理合同

  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二、保理合同要怎么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点确定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该内容只是法律所做的列举,对于一般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例如违约责任、管辖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实际订立合同时也建议合同双方进行约定,同时鉴于保理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建议保理人与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的配合义务及提供相关信息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保护保理人的权利。

  三、保理人权利的保护及明示义务是怎样的

  (1)虚构应收账款不产生对抗保理的义务

  保理人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对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情况往往依据债权人的表述及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来获取保理服务,再以账款不存在对抗保理人,将会给保理人造成不合理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2)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终止合同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因保理人为基础交易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其对相对方的行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但是基础交易合同双方的行为会对保理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虽然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不产生影响,但是其前提条件为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如果债权人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提前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前与债务人进行了相关变更或终止行为,原则上不在本条调整范围内,因此建议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对于债权人的相应行为予以规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无正当理由的变更或终止才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是正常经营行为所导致的则属于保理人应当承受的风险。

  (3)保理人的明示通知义务

  保理合同中的转让通知与债权转让中的通知有不同之处,在保理合同中由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而非债权人。同时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转让通知时,不仅应当表明自己为保理人的身份以与普通债权转让相区别,同时还应当附有必要凭证,该必要凭证虽然没有明确是保理人身份的凭证还是转让凭证,但是考虑到保理合同的履行,建议在实务中将身份凭证及转让凭证均予以提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保理合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理合同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发生的,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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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保理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
1. 保理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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