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消权的构成条件

更新时间:2022-01-17 20:4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消权的含义从字面上来看就十分清楚,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负债务,然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申请将该互负的债务都清零的权利。而在我国的规定中,抵销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所约束的。那么法定抵消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呢?
法定抵消权的构成条件

  一、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这些东西包括:

  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

  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

  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

  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对此问题,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理由是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而认为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抵销权通知行使的方式、时间及效力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

  关于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在诉前可行使,在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应由引发纠纷一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

  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第三,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法定抵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三、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吗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是单方民事行为,只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抵销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它的形成只要当事人一方进行撤销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抵消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以及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还有便是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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