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五)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是有效的,但如果合同条款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是无效的。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格式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