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义务原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因合同的类型、性质不同其义务也不尽相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作为建设单位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应延伸到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张贴告示,入驻小区,配备管理人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为,业主以默认的方式在事实上接受其物业服务,双方通过事实行为使意思表示一致,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事实合同,业主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前期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可以和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是多久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上面的文章就是与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没有约束力有关,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当物业公司有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去通知业主的时候,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物业服务事实合同,是会受到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力的。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