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合同依法成立时合同立即生效,另外一种是合同成立后还应当办理各种手续后才生效;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走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但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是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违反了行政管理规范规定,那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该处罚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3、设立合同备案制度,并不是将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合同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4、由于建筑施工合同自合同中标时即成立并生效,所以承发包双方均享有相同的合同权利,应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发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擅自再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属违约行为,发包公司应该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承担自己的义务。
施工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其实在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是属于行政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该项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备案仅仅是部门、地方规章规定的。因为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自由、自愿的,所以合同的生效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因此施工合同有没有备案是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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