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方式包含着对包装技术和包装物器的质量要求。具体的包装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情况来商定。对有些标的物来说,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可能就通过包装本身来表现。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 对此进行约定。
当然,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对于需要特殊包装的,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方式,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应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其他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出卖人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标的物的包装,一般情况是由出卖人负责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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