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

更新时间:2021-11-12 16:31: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对于定作的需求越来越多,为了保障各方权益,通常会签订承揽合同。那么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承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

一、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民法典》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

民法合同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

二、承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定作人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承揽合同相关书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三、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三)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根据法律规定,验收既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因此承揽合同中通常都会验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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