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期限

更新时间:2021-12-30 10:32: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确定缔约的一种文书形式,并且合同适用于很多领域,包括了建设工程。因此一般来说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会订立一个施工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合同都是有期限的。那么施工合同期限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施工合同期限

一、施工合同期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

(一)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

(二)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二、施工合同履行期限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堯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斯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X—般为1年。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效期内承包方责任的承担及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不论在质保期还是在保修期内,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均应履行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或在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再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的义务,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将可能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或在索赔过程中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一)在质保期内,基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因维修、鉴定等事由产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保金当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索赔,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除此之外的损失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质保期限届满之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承包人返还质保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11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二)超过质保期,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承包人仍应对其自身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相关的维修费用、鉴定费用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以上就是施工合同期限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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