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法无因管理,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包括三种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承担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台湾民法还规定了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之责。”管理人虽然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一)管理人的责任
不法无因管理行为性质上属侵权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或不利于本人的,依侵权行为的规定,由管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此项责任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相同,属过失责任,若无过失,对于管理所产生的损失,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甲宅失火,因投有保险,任其烧毁,乙奋力救火,虽违反甲的意思,但无过失,该种情况下,乙不负赔偿责任。
(二)本人的权利
对于不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本人可请求返还所得,也可不请求返还。
本人请求返还所得利益包括:
1、对于利于本人的管理事务,请求返还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出国委托乙代管房屋,乙却将房屋出租为甲收取租金,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所收取的租金,但应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2、对于不利于本人的管理事务,本人亦可请求返还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例如甲将欲出售的电视机暂借给乙,乙将电视机低于市价售与丙,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价金,但不偿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称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情形下无因管理不适当内容。如果您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相信能给予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