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当事人互负债务;其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还未履行;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一)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
双务合同履行具有三种抗辩权的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这三大抗辩权主要是针对给付义务人的不同而设定的抗辩权。其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者是先给付义务人,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主要是后给付义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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