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
(一)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受到影响;
(二)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三)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特点:(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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