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

更新时间:2022-02-25 16:0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

  (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三)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行使撤消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撤消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消权的行使范围:

  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撤消权行使的时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的相关知识,债务人恶意放弃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债务人的放弃行为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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