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且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同时履行;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同时履行的目的不能达到,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民法典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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