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二者的概念上看,从合同义务指的是在主合同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合同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一开始就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2、目的与作用不一样,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主合同的给付利益,使主合同义务更加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
3、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4、二者的来源产生不一样,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原则。
5、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二者所引起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附随义务的违反所应赔偿的范围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而从合同义务既然为确保和辅助主合同义务而生,那么违反后若致主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则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由于从合同义务以确保和辅助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因此从合同义务违反后如导致主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者无利益,则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而附随义务以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为保护的目的,故违反后原则上应仅仅产生损害赔偿而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的问题。
6、二者在诉讼上的独立请求权不一样,从合同义务可以单独提出诉讼请求,但是附随义务不能单独提出诉讼请求。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从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就类型上看,从合同主要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等。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为前提的,主合同一旦无效,从合同也就变为无效。
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先知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保密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不向第三人透露对方涉及商业秘密等机密的信息;协助义务则是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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