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三)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五)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协议双方: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XXX债务人(以下称乙方):XXX
乙方在X年X月因经营中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方融资人民币X万元,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鉴于乙方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按原约定向甲方以货币资金归还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乙方以财物折抵其应偿债务,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以以下财物抵偿于 X年 X月X 日向甲方的借款人民币X 万元(以乙方财务记帐凭证为据,复印件附后):名称型号数量所有权证明及编号评估价值
(二)本协议成立后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管理部门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本协议自财物办理了过户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财物过户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解除。
(三)因办理财物所有权过户登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四)本协议所列的财物乙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将保险的受益权记于甲方名下,直至本期保险期满。本期保险期满后,财物的保险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保证上述财物的所有权上未设定过权利限制(如抵押等),亦未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保全等。由于乙方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财物所有权过户不成,甲方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有权依法行使债务追偿权。
(六)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成立。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一份由公证处备案。
协议人
甲方:XXX乙方:XXX (公章) 法定代表人:XXX代理人: XXX
签订日期:X 年 X月 X日 签订地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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