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书。倘若承包人无建筑工程资质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法律禁止,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外,必须依法依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如因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违反招标中标程序,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若承包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的,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三证,否则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补办的,合同有效。
(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已完成工程量检验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如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协商赔偿不成的,可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诉讼索偿。
建设合同无效的结算要看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结算需要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