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更新时间:2022-03-28 16:3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好相关事项,避免将来产生合同纠纷。那么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是什么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一、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一)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的关系是什么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838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民法典》第83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

  (二)多式联运单据

  《民法典》第840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以转让,托运人有选择权,经营人应当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民法典》第841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的法律特别适用

  按照《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担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4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依照上述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再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联运经营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等等。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承但赔偿责任。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及主要特点

  (一)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除具有一般运送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一方为两人以上;   

  2、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段承运;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多工联运合同一般是指采用两个以上运输方式而最终达到运输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形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是什么关系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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