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三)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
(一)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二)服务质量过差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拒绝缴纳;
(三)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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