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行为说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行为不妥。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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