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更新时间:2022-04-09 16:1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是什么?相信大家对此是有疑问的,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一、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2000年11月1日,我朋友刘某为做生意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期1年,我和李某共同为此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由于当时李某在外地,张某便于2002年9月起诉了刘某和我。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决我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12万元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我已向张某支付了这12万元。今年2月初,李某从外地回来。我便向他追偿,要求他清偿6万元的保证份额。但李某提出,债权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并未向他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他的保证责任已被免除。他说我无权向他追偿。请问:我有向李某追偿的权利吗?

  我国《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则进一步指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你与李某未约定保证份额,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权人张某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你俩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你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就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李某行使追偿权要求他清偿一半的份额。

  虽然《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那些未被债权人选择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并未因此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也明确指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所以说,李某的说法并不成立,你有权向他行使追偿权。

  三、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

  【案例要旨】

  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案涉及已经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问题。对此,审判实践中存有不同的理解,本案的处理就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0日,被告**明-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支行(以下简称“**支行”)签定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币种下同)8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2月11日止。同年12月12日,原告**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汇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支行签定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两公司为**公司上述8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向**支行归还了60万元,但未归还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于2005年2月5日代**公司归还**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支行于同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3号案的诉讼,要求**公司归还其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公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公司、**公司及**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在该案诉讼中,案件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支行遂撤回起诉。2005年3月29日,**公司代**公司向**支行归还了借款本金660万元和利息95,644.66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1,505元。嗣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740万元和利息84,549.92元;判令**公司支付(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费21,505元;判令**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判令**公司对**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被告**明-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和代偿借款的利息人民币84,549.92元;

  (二)被告**明-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5元;

  (三)被告**明-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40万元和利息人民币84,549.92元、(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3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5元为本金、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的相关介绍,对于债务人来讲,在借款之后要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及时的还款,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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