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撤销是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销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是有效的。
(二)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三)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也可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而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大致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也就是说,如果您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工作期限,那么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合同终止,可以续订也可以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自然解除。这种合同较为常见,像是教师与学校签的合同便是固定期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时间但是规定完成某个项目工作,那么就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是工地包工头代表工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较于前两种更具有稳定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铁饭碗”。
经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自行选择签订上述三种劳动合同。尽管工作期限不同,但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大致相同。用人单位都需要保障劳动者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不得随意违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基于工作性质要求不同,在某些权利内容上也有不同规定。以试用期为例,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得规定试用期;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期限进行约定,三个月以下不得设立,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这三种合同在试用期规定上也有相同点,那就是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是最稳定的一种合同形式。既可以协商一致合意签订也可以默示签订。如果艾劳动进入公司后满一年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艾劳动进入公司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艾劳动没有过失或者经调整岗位不能胜任工作,在续订时除非艾劳动主动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公司都应当与艾劳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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