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既告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提存还将发生以下效力:一是标的物风险转移,提存发生清偿的效力,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而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转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公证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二是提存期间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如提存产生的利息,孳息是提存物派生物,与提存物是主物与从物关系,自然归债权人所有,但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将不发生提存,孳息仍归债务人所有。三是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按《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提存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在相互间就产生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提存公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公证处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最鲜明的就是明确的指出公证处的赔偿责任。
关于《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xxx(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xxx已于x年x月x日按照xxxx(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xx
xx(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x年x月x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xxx(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县)公证外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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