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践中的一些案例以及相关的建设工程法规内容可以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
2、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
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1、工程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工程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
(1)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
(2)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3)工程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4)工程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工程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根据相关的司法案例以及法律规定整合的工程居间人需要资质吗的解答内容,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工程居间人只要是自然人就可以了,在工程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暂且不论资质。如果你在工程法律法规上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