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

更新时间:2022-05-06 18:0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工地会进行建筑施工,但是有时候因为疏忽大意,可能会导致工人受伤。那么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

  一、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

  (一)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三)承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四)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

  (一)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可分为两种,一是发生前的安全隐患的预防;二是在事故发生时减少危害扩散的预防。施工过程中应当预测、观察安全隐患及其危险性并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消除等一系列措施。一般都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隐患,排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

  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操作流程为:

  1、排除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进行切实可行的控制;

  3、杜绝安全隐患产生安全事故后扩散危害;

  4、对事故进行有效措施;

  5、事后重新制定新的安全管理章程;

  6、重新进行安全隐患教育。

  (二)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全面杜绝安全隐患,尽管如此,但也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因为施工过程也会出现意外,这种意外出现就考验整个施工团队的应急能力了,安全处理的准则是人员生命最重要,一般出现事故会有人员伤亡现象,必须以抢救人员为重。施工的管理者不应光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应当开展安全演习,加强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理的合理性、科学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三、建筑施工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对策

  (一)从审查工程招投标入手,查处非法招投标行为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查施工单位的问题首先要从源头查起。

  (二)从要求异地施工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入手,查施工企业的经营资格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要求,企业法人异地施工要进行备案登记,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因此,工商部门在要求企业法人异地施工备案时,要对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中标合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公章等进行原件审查,从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三)从核实现场施工人员身份入手,查处出让、借用资质中标行为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要通过核实施工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要求中标单位提供这些人的任职文件或者聘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历年工资表,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格证,就职单位证明等。查阅中标单位财务资料,核实投标保证金和施工保证金以及投标与施工前期费用的财务票据资料。提取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个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或者借用资质合同(协议),提取借用资质或者挂靠的个人给付中标单位管理费的证明,提取中标单位管理费收入财务资料证明等。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对出让、转借资质、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中标单位可以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立案处罚。对不具备相关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承包工程施工的个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处罚。

  (四)从不同的工程工序入手,查处非法转包工程、无照施工、无照生产行为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在施工现场提取转包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联络表、安全生产责任状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当事人询问,证实合同转包的事实经过,提取工程转包后承包费用结算情况财务资料,核实承包人相关的资质和营业执照情况,根据取得的证据,对违法转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立案处罚。对未取得相关资质、未办理营业执照承包工程施工的个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处罚。

  (五)从施工队支付的工人工资、租赁费,工程车辆、工程机械权属关系用入手,查处未经审批、无照从事工程运输、工程施工的社会个人工程车辆、工程机械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在施工现场提取工程车辆、工程机械设备的产权归属资料(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或者其他证明资料),向相关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证实个人车辆购置及施工情况、收入情况、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和营业执照情况等,提取施工单位雇用个人车辆的合同、协议以及费用结算情况证明资料,根据以上证据,对未经审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进行工程运输、工程施工的个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处罚。

  (六)从审查相关资质证照入手,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

  按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要求监理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监理合同,审查其经营资格,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审查其监理收费行为,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七)从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入手,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对那些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施工队依法强制其服从管理,打击违反分子的嚣张气焰。

  (八)从查处无照经营案件入手,依法追究相关违反者责任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此类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惩不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对于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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