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更新时间:2022-06-23 16:21: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任意解除权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就可以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和普通合同解除不一样,任意解除权不必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可以按照当事人一方的意愿单独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其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
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一、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二、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

  (一)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二)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三、民法典中任意解除权合同包括哪些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也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时间有限制,必须是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

  (四)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同理,其要行使任意解除权,必须是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

  (五)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则是在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有任意解除权。

  但要注意,虽有任意解除权,但选择解除合同的一方仍须尽到一定义务。如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方需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定作人、托运人、委托合同的解除方都需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任意解除权的相关知识,具体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就可以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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