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别是: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综合同体,从合同从效力等方面附属于主合同,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及选择性,主合同权利人即可以选择一并起诉或申请仲裁从合同当事人,也可有先后顺序,抑或放弃权利,因此,在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且从合同无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辖的约束就明显不合法,也不合逻辑了。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从合同当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解除。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找法网提示,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