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如: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预先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债务人对其违约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便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债务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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