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如下:
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格式进行解释。既然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就应考虑到多数人而不是个别消费者的意志和利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一般的合同解释中,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找法网提示,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有违公平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